吳志祥
[email protected]事件原委說明:
2011/07/23當天上午約有6~7組延吉街潛在買方相約看屋,約莫10點多的時間中原地產李先生急電表示其客戶想要約看,11點半買方約看結束之後,於下午1330致電表示當日2000想於中原地產信義路辦公室商談價格,電話結束後不到10分鐘的時間又來電想要即刻碰面商談,故於1400約在就近的西雅圖咖啡商談,最後談定為3580萬價金成交!
等候仲介方及代書到齊,便移駕於延吉街的房子簽訂買賣契約,簽約時買方聲稱會於這麼短的時間內下決定,是因擔心其他的客戶先成交。這樣的狀況的確於當日與買方簽約時期,其他家的房仲業者亦有提及他組客戶有意商討價格,甚至有提出有傾向出價3500~3600萬區間的價格。
我方認為,已是簽約在即的當下,故堅定謝絕他組客戶的出價,以買賣誠信的原則下完成了契約的簽訂。於簽約期間,買方表示假日只能先提領現金20萬,代書告知開立本票338萬的部分需於7/25中午12:00前匯款現金,補足簽約金差額,不然將沒收假日所預付的20萬現金。
隔日2011/07/24上午0800不到,中原地產陳先生來電表示買方單方面要取消買賣,取消原因交代不明,並約上午0900在該公司解決違約協議。我方表明當時於外縣市無法即刻到場,一切應以先前的合約內容來進行,但中午前中原地產陳先生及代書竟來電表示和買方「單方面」簽訂了終止交易的協議書並私自將本應沒收歸於我方之338萬本票退還買方,造成我方於此次交易過程中權利嚴重遭到漠視與重大的損失。
在此提出「中原地產」及「麗昇地政士」代書不法情事:
1. 既簽定買賣契約,中途違約應將原先契約載明之成交總價一成簽約金沒收。然而合約清楚明載契約取消需買賣雙方認可,為何非於買賣雙方到場的情況下,由仲介人員及代書片面取消合約並將簽約金本票退還買方??
2. 20萬現金註明為未按時匯款將被沒收,但代書卻聲稱其為該合約取消的最終解約金額!此說辭明顯違反當初契約條文。
3. 中原地產及麗昇地政士代書並未盡到第三方立場,一味偏袒買方同時掩飾其嚴重作業疏失的部分本身,讓賣方蒙受不平等交易的傷害及不可抗的損失。
4. 在交易取消的情況之下,賣方已無法挽當初條件更好的潛在客戶!於精神、人力、及物力上都是相當大的損害!那麼,這些損害是由誰來擔起?是中原地產?還是麗昇地政士?還是原本秉持誠信交易原則的賣家?
希望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的各位朋友能夠協助我們,讓我們能夠免於不動產買賣時被不良的仲介與地政士事務所侵犯到最根本的權益,同時也期望能夠得到應有的基本尊重與理賠,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