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公寓大廈內住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模糊,若有糾紛,常需訴諸民事訴訟的法律途徑尋求解決,民國八十四年公寓大廈條例經公布施行,明訂公寓大廈內使用權屬,於是公寓大廈內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開始有了規範,只要是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公寓大廈,便不易再有管理維護上的民事糾紛,所以公寓大廈條例著實對目前的大型社區提供一個生活居住的準則。
一般而言,住戶進行室內設計裝修工程之時機多半係新遷入或是舊屋裝修,裝修範圍則是以個人權屬範圍內的專有部分為主,但究竟何者是住戶可自行裝修,何者須由相關之其他住戶同意,何者是須經由區分所有權人委員會同意通過,仍因各社區所訂定之規約而有所差異,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至第十七條等規定,則簡單劃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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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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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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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專有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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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共用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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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間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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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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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頂平台
梯間、門廳
開放空間、停車場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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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台、法定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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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廈活動中心、管理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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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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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自行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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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員會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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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維護但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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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員會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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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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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自行處分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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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區分所權人依法令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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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約定之使用者個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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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區分所權人依規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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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後的區分所有權及處分的權利被重新定義,但亦僅是對於權利區分之空間使用權進行規範,而實際層面上可能之修繕行為與區分所有權之關係,舉例說明如下:
一、通常之裝修,未涉及管線設備之裝修,僅需在不改變室內空間之使用組別(原建照核准之組別)且未逾浴室內 裝修管理條例規定,則無需除暫時的施工噪音、搬運等事項外無需經管理委員會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
二、涉及管線設備之裝修,例如衛浴的修改而影響上下樓層者,或改變管道間位置者涉及共用部分,則須與上下樓 層先行協商,如有必要甚至須再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
三、涉及結構補強因結構屬公寓大廈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所規定之事項,必然需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 故在進行裝修工程時,應盡量避免對結構進行改變之工程。
四、涉及外牆及屋頂或樓梯間之整修
以上僅是簡單的對公寓大廈裝修工程所可能另外須補充說明尚須符合相關規定室內裝修,公共安全檢查,且如未符規定,可能遭管理委員會提報由主管建築機關處份建議將裝修行為及共用部分之使用方式於成立時即列於規章中要求施工廠商應配合公寓大廈之規定進行整修安全融洽的群體居住環境之塑造,對於社區之發展是有相當助益的,除了增進生活品質之外,亦可因此而獲得政府的相關補助,更可因此增加不動產之價值,因此公寓大廈之住戶於裝修時,如心力許可應對於公寓大廈條例之規定及本工作室之成立主要為整合各室內設計相關問題,並非以工程施作為營業項目就空間而言,由何人主導各空間使用管理委員會,則須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一公共安全防火防災但也往往限制設計之構想的發揮在此
二如有必對於照明採光之要求亦須被討論
三主要何者須此規定
四所需增加之成本
五實際執行之困境
六目前民眾對此規定之認同
本文由親和力空間設計工作群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