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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案改變了什麼?

  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案後,對於實際執行單位將有莫大影響,崔媽媽基金會針對修法後,管委會與公部門即將面臨的問題,召開座談會,邀請實際執行單位、律師與學者,共同研討彙整,將以此作為未來監督主管機關修法及執行上的重要參考依據。

  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內政部營建署公布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案,內政部營建署表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於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首次公布施行迄今,除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修正第二條條文外,其中已不符實際需要者,宜作徹底之修正。經立法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三讀通過,計修正現行條文三十一條、增訂條文十二條、刪除現行條文一條,共修增訂計四十四條。

  目前,上述修正案尚待總統依法公佈後才會正式施行,但是,在可預見的將來,對於人民住的品質,一定會產生深遠的影響,而依據崔媽媽基金會執行長呂秉怡的觀察,依本次修法內容綜觀各項修正部分,主管機關立意良善,加重自身職責,但是主管機關是否已有完整的行政執行人力配套?

  例如,舊法時期,立法精神為重在區分所有權人自發、自治,新法卻加入主管機關輔導成立管理委員會、以及會同管理委員會點交公共設施的規定,如此的規定是否會促使區分所有權人更為被動而坐等主管機關的輔導、或會同點交?目前已經在實行的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過程中所衍生窒礙難行之處有哪些?而新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三讀通過的)在將來執行上可能產生何種影響?對於實務上已存在但新法尚未處理的問題有哪些?以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將來在新法施行後的因應之道為何?種種問題皆值得進一步探討深思。

公共設施無人理,責任歸起造人,與該建築業者無關?

  舉例,某建築業者推出一批與地主合建的預售屋銷售方案,該建築業者並以地主為起造人,經取得使用執照後,地主、預售屋消費者以及建築業者人頭名下的區分所有權人合計已達法定人數,但是身為起造人的地主因與建築業者有合建上的紛爭,因此不依法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致於無法順利通過規約、成立管理委員會,又因為地主、預售屋消費者皆不滿意建築業者對於公共設施的施工品質,又無專業人員的協助點交,因此當公共設施的點交遲遲無法進行,公共設施面臨無人管理的窘境,致地主、預售屋消費者的權益大受影響,建築業者則推說點交是起造人的責任,與該建築業者無關,無辜的地主、預售屋消費者,如何請求主管機關協助,而主管機關應如何因應呢?

  崔媽媽基金會公寓大廈法律服務團陳詩經律師即指出,上述案例就涉及到以下四個議題:一、依本次修法內容綜觀各項修正部分,主管機關加重自身職責,但是否已有完整的行政執行人力配套?二、修法後加重了管理委員會公設點交等多項職務,其對於實際操作上又可能產生哪些影響?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人數的修改,在將來的運作上會產生哪些問題?四、新修正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能否對建築業者有所規範?

     有鑑於此,崔媽媽基金會對於新修正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可能衍生的問題,即舉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案座談會」,廣邀公寓大廈義務法律服務團代表律師三位、李永然律師、玄奘大學公共事務管理系系主任、台北科技大學建築系兼任助理教授、台北市公寓大廈暨社區服務協會、龜山鄉住戶管理促進會、新安產險管委會、崔媽媽基金會執行長、公寓大廈主委七位、共計十七位等關心公寓大廈與管理實務者一起來列席,於2004年1月12日星期一下午一點半,在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台北市中正區師大路177號2F),共同針對2003年12月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案提出具體看法與意見,以提供主管機關參考。  

 

註:截自http://www.tmm.org.tw/news/news93011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