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由於公共場所意外事故頻傳!其歸咎肇因往往是因業者或其委託之室內裝修業缺乏專業概念,或因裝修業者之執業素質參差不齊,而擅自變更建築物之使用或任意破壞原有建築物之安全避難設備。於過去,建築法僅就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後,經由行政程序勘驗合格發給使用執照,而後便很難在就其實際使用情形加以管理,有鑑於此,內政部營建署為能加強規範民眾於領得使用執照後,因違規使用而任意破壞建築物構造設備危害建築公共安全,乃於八十四年八月增定發佈施行「建築法第77條之2」,並於八十五年五月訂定發布「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計畫將室內裝修納入建築管理之範圍。基本上其立法或修法的目的應是在於藉由社會問題的解決,來促進整體生活環境的品質提昇與社會成長。
基本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的存在,應是希望藉由一套對「人」與「物」之管理策略的產生與執行的目的來解決一種問題,但綜觀這樣的管理制度,卻發現一些值的思考的問題:首先就人的管理層面而言:依法目前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應由具有專業設計技術人員資格之開業建築師或具備專業技術人員之事內裝修業為之。室內裝修施工,應由具備專業施工技術人員之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為之。(「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4條)。因此,其重點在於強調於室內裝修工程領域中,均需建立一「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之專業制度。
但所謂之專業人員之資格產生方式又為何?在管理辦法的內容中相關規定如下:「第12條:專業設計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
承上,先就「室內裝修」之定義而言,在過去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尚未立法公布施行前,並未有「室內裝修」及「室內裝修業」這樣專有名詞的存在,因此一個木匠一個商人都可以是裝潢設計公司之設計(或施工)技術人員。在過去若請木匠與請所謂室內設計公司裝修房子,都可以歸類為「室內裝修」之專業,那此時之「室內裝修」資格定義其意義又在哪裡?且若只要在過去從事"自稱為「室內裝修」"之行業,或在過去服務單位之公司執照中有申請室內設計之營業項目而事實上根本未曾從事室內設計業務者,亦可以被承認有所謂「室內裝修」的服務年資,那現在可以經由資格審查之行政程序,而取得「室內裝修技術人員」及「室內裝修業」資格之證照,其證照之存在意義又為何?
另在對於工程執行的專業角色上亦同:其管理辦法之內容中:「專業施工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建築師、土木、結構工程技師證書者。
二、領有工地主任證書者。
三、領有建築物室內裝修或建築工程管理技術士證明文件者。
四、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學習有關土木工程、營建、建築、室內設計系、科、所畢業,曾在營造廠商、室內裝修廠商、工程機構或建築師事務所服務二年以上,從事建築、土木工程或室內裝修施工或監工,並有證明文件者。
五、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曾在營造廠商、室內裝修廠商,工程機構或建築師事務所服務五年以上,從事建築、土木工程或室內裝修施工或監工,並有證明文件者。
六、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曾在營造廠商、室內裝修廠商、工程機構或建築師事務所服務八年以上,從事建築、土木工程或室內裝修施工或監工,並有證明文件者。前項人員應先參加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舉辦之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講習;第二款至第六款人員並應經測驗合格領得講習結業證書後,始得擔任。」對於僅有國中至高中學歷之人員均得以藉由5至8年之矛盾定義之服務年資而獲得具有執行之能力的肯定。因此以這樣的條件下,任何擁有行號登記之工匠,似乎都可以符合施工技術人員之資格。
原本其管理政策之推動在於室內裝修之專業標準之建立與強化專業素質,因此希望在於藉由建築﹑空間設計之教育養成過程中,對於建築物之多元訴求之變更與構成過程中得以有專業之主導。畢竟「建築」或「空間設計」並非一純粹藝術,除綜合結構力學﹑建築構造﹑建築設備﹑營建等專業學識為理性基礎而發展出之藝術美學外,還需符合在不同的地域環境下建築管理制度,方能實際地被建造與存在。
於最近之修正案版本中,對於原本「建築﹑室內設計﹑空間設計」之基本專業學歷資格內容擬再加入「美工﹑藝術」之學歷,認同為本科系之學資歷實令人倍感憂心,畢竟於一般「美工﹑藝術」科系中,對於這樣的建築體產生過程,並無相關且足夠比重之養成過程。如果「美工﹑藝術」科系之人員可以與「建築﹑空間設計」有著同等學資歷的認可,則「建築﹑空間設計」之專業養成過程便可以被忽視或可以不存在!甚之藉由這樣的推理,或者根本不需學資歷之資格限制,無論學習機械﹑電機﹑化工﹑商學﹑或醫學….等科系,亦應得可以從事「室內裝修」專業事務。如果我們很確定「室內裝修」該擁有其專業領域,基於社會大眾之立場,對於一些一再造成社會意外事件的問題源是否更該極力去排除,且更應藉由強化專門學科的實質與地位而相對地於專門職業之權威性,以符合成就「室內裝修」專業之立法原旨。
人」的管理層面而言,於「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內容中,,均對於其專業資格有所定義與規範,主要的目的也是希望能有別於過去參差不齊的業界而提供一專業的標準。在由85年施行之管理辦法至目前擬提出之修正案內容來看,開業建築師似乎可以視為當然之室內裝修技術人員資格,如果這樣的認可建築師在室內裝修領域之業務執行空間,是取決於信任建築師在經由專業訓練過程,在有關建築物之結構﹑構造﹑防災﹑避難﹑設備﹑法令….等層面上之建築專業之學經歷背景,足以執行室內裝修業務的能力。相較於前述非專業背景人員(如高中(職)﹑美工﹑藝術)又如何可以擁有同等之專業資格?相反的,如果可以不檢討有無相關之專業學經歷之養成過程,而可以一個混亂模糊之"實務經驗"標準而認可其專業能力,則專業的標準是否可以不被需要?
另再以專業教育養成過程及藉由學歷的資格而產生不同的服務年資的需求層面的角度來討論,則非專業者亦可經由3年之服務年資差數而取得專業學識的同等認可,如此一個商職畢業而從事了5年之工匠與擁有空間設計學系博士學位且有2年空間設計工作者,在學理與實務素養上均可以一語含括之而視為同等之「專業」標準!更有甚之是在於新提出之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修正案中,其中對於專業設計技術人員之資格,除原修習建築﹑室內(空間)設計等科﹑學系之本科系外更加入了「藝術﹑美工」科﹑學系,且原高中(職)畢業需有5年以上之「室內裝修」服務年資,亦將計畫放寬為3年!這樣氾濫地放寬基本專業資格,無非是一再地否認「室內裝修」之專業屬性。
也因此對於一個開工程行的木匠﹑一個於公司執照中之一堆營業項目中擁有「室內設計」項目之商人,或是一個真正的專業者﹑一個建築師都可以在經由這樣的行政過程中任意取得合法之專業認證,這樣又如何有別於過去而改變什麼現況?因此有關「室內裝修」服務年資定義其存在的意義又為何?經由這樣模糊且錯亂的標準取得認可資格,再經過中央主管建築機關以速成方式所舉辦之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講習過程,便得以正式擁有「室內裝修設計」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因此民眾又如何在如此混亂之專業證照制度中找到可以被託付之專業。且兩者前後矛盾之「室內裝修設計」定義及標準都將令人質疑且無法信任!
另就「物」的管理層面而言,於管理辦法內容相關用語定義中,對於「室內裝修」的定義:係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1.2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隔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毯等之黏貼及擺設。此定義已十分清楚地將"室內裝修設計"與一般日常之簡單"裝潢"項目在專業管理範圍做一專業與非專業需求區隔與領域上的界定。其目的就在解決私人空間單元於裝修工程中對於建築構造體及設備之變更而影響至公共安全的層面。因此「室內裝修設計」於實際上是為建築設計之後所延伸出之空間細部設計,也因此在於管理上亦為建築管理的延續。因此無論其空間美學構成形式之感性內容為何,在基本上亦無法漠視建築物之理性構成。
唯最近提出之修正案版本中,居然多出一個難以相見於任何國內外經典或建築法令之新名詞「隔層」,「隔層」的思考邏輯應在於將垂直屬性之「隔間」翻轉為水平屬性而成。如果這樣的思考邏輯可以存在,則就不難想像「隔層」與曾經滿城風雨之「夾層屋」有何關連性聯想!在以建築安全的觀點來說:引述修正案第四條之內容「室內隔層部分僅可作為儲藏﹑儲物等非居室使用…….,其構造不得以鋼構造或鋼筋混凝土施做且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表面裝修應使用不燃材料。不得妨礙或破壞主要構造﹑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或消防設備。」以現在多數夾層屋構成的方式來說,除去上述禁止規定之主要構材,可以選擇的材料已十分有限,更況且還需於防火﹑耐震﹑及因長期承載重物之結構安全等防災觀點上加以考量;且由單元擴及建築物之整體結構應力分配,又如何檢驗出是否符合原建築結構計畫?內容中僅在於"不破壞"原建築構造設備,但事實上計畫外之載重對於建築體而言何不是一種"破壞"!雖然在修正案內容中,雖有一米七之高度限制也有三分之一之面積上限,但就都市計畫的角度而言,「隔層」的存在於基本上就是多了樓地板面積,每戶都可以合法之「隔層」名義,多出比原面積多出三分之一之使用面積,則就一個住宅使用分區乃至一個都市,又多出三分之一強度之管理範圍!不僅增加公部門之資源負擔,同時也強烈破壞了原容積管制之目的與精神。
但為何在一開始時便立法不嚴且執行不力,而後又逐漸修正放寬專業標準,其結果就在於滿足一種私利的現況:因非少數的既有從業者不具有"專業"的學識資格;因不景氣之經濟背景下,特定的專業團體一再利用地利人利之便拓充其業務範圍;因公部門無法因應社會問題的一再發生而再多負擔行政責任;因非少數的夾層屋等待合法化……。因此,我們必須要思考的問題是:我們為何需要這個管理制度,因為我們不希望再因無知而付出更多的社會成本,也因為我們想求一份保障而需要一份「專業」,因此我們又何須因成就這份專業導致妨礙了某些人的發展或生存,而一再地被顛覆掉這專業的角色與模糊這樣的專業標準?問題想要獲得真正的解決,可能需在整體的專業領域建立道德觀與革新的勇氣,相信對於專業的執行者及需求者來說都將可以獲得共同的成就與真正的環境安全保障。
註:截自http://www.aidesign.com.tw/article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