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廿九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受理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之申請,應於七日內指派審查人員審核完畢。經查核與驗章圖說相符者,檢查表經查驗人員簽證後,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對於不合格者,詳為列舉一次通知應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得將申請案件予以駁回。 |
本工程遵章檢同建築物室內裝修圖說及有關證件,請准予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 此致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
【1.申請人】 【姓名或法人名稱】 【法定負責人】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份證字號或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電話】 印 |
【2.室內裝修設計】 【建築師事務所或室內裝修名稱】 【公司地址】 【開業證書或登記字號】 【電話】 印 【統一編號】 【負責人】 【姓名】 【身份證字號】 【電話】 印 【專業設計技術人員】 【姓名】 【登記證字號】 【電話】 |
【3.室內裝修施工】 【營造廠商或室內裝修業名稱】 【公司地址】 【登記證字號】 【電話】 印 【統一編號】 【負責人】 【姓名】 【身份證字號】 【電話】 印 【專業施工人員】 【姓名】 【登記證字號】 【電話】 印 |
【4.建築概要】 【裝修地址】 【原建築物用途】 【變更後建築物用途】 |
【5.建築室內裝修概要】 【裝修樓層】 【裝修位置】 【室內裝修樓地板面積】 【原有面積】 平方公尺 【申請面積】 平方公尺 |
【收件】 【掛號字號】 字第 號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
【審查】 【通知修改日期】 年 月 日 【合格證明字號】 年 月 日 字第 號【查驗人員簽章】 印 【核發日期】 年 月 日 【領收日期】 年 月 日【領收人簽章】 印 |
【歷次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字號】 第 次: 年 月 日 字號 號 第 次: 年 月 日 字號 號 第 次: 年 月 日 字號 號 第 次: 年 月 日 字號 號 第 次: 年 月 日 字號 號 第 次: 年 月 日 字號 號 |
【備註】 |
備註:1.第1、2、3、4、5項由申請人填寫
2.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內政部台(89)內營字第八九八五七六三號令修正辦理
委託書
茲委託全權代表本人辦理縣(市)鄉(鎮、市、區)路段巷弄號樓
( 原段小段地號 )
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請領室內裝修〈查核圖說許可函、竣工查驗合格證明〉一切手續事宜特立委託書如上
委託人:(簽章)
住址:
中華民國年月日
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材料書E1-4
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地址】
【專業設計技術人員】
【姓名】
【登記證字號】【簽章】
材料名稱 |
廠商名稱 |
耐燃等級 ( 防火時效) |
裝修數量 ( ㎡) |
合格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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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簽證表 E1-5
依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廿二條規定,室內裝修圖說應由開業建築師或專業技術人署名負責。但建築物之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經審查機構認定涉及公共安全時,應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 |
【地址】
【專業設計技術人員】
【姓名】
【登記證字號】 【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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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項目 |
抽查紀錄 |
1. |
無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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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無妨害或破壞防火區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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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無妨害或破壞主要構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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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裝修材料合於建築技術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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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內政部台(89)內營字第八九八五七六三號令
修正
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表E1-6
依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機關或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受理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之申請,應於七日內指派查驗人員至現場檢查。經查核與圖說相符者,檢查表經查驗人員簽證後,應於五日內核發合格證明,對於不合格者,經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修改,逾期未修改者,審查機構應報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查明處理。
【建築物原使用執照號碼】
【地址】 【審查機構】(戳記)
【掛號字號】 字第
【掛號日期】 年 月 日 【查驗人員簽章】
審查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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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結果 |
【書件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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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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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書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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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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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說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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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圖與原申請圖說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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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材料與原申請圖說相符 或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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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避難設施與原申請圖說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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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區劃與原申請圖說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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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構造與原申請圖說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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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審查合格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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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判流程 |
查驗 |
核稿 |
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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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截自http://portal.epza.gov.tw/upload/A01/A0104/A010406/A01040602/tp07.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