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級公文轉發 » 轉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北區國稅綜所遺贈字第11500094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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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轉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北區國稅綜所遺贈字第1150009410號函1份如附檔,敬請查收,謝謝。

敬祝 順心
秘書處 敬上

 

檔案下載(請宣導因購置預售屋至換購成屋之期間,客觀上無法供自住使用,有關房地供自住之事實,仍應由國稅局就個案事實予以審認。.pdf)